泉州市公积金缴存比例

导语 泉州市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5%-12%;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要保持一致。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不低于5%至不高于12%.

  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军队文职用人单位缴存比例统一按规定执行。

  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调,即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应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其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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