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各种户口申报所需材料一览
导语 泉州户口申请的,属于新生儿申报户籍的,需要家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
泉州户口申报材料
一、新生儿出生登记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二、收养登记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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