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五保户供养指南

  泉州市五保户享受待遇有哪些?供养内容、标准是什么?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泉州市五保户供养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各县(市、区)要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到2020年要达到50%以上。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乡镇敬老院或其他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3)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资金直接拨付所在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开支。在家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救助供养资金直接发放给本人;照料护理救助供养资金,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用于支付受托方的服务费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在上述协议中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对受托方的考察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协议事项落实到位。

(4)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及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及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的,不得改变其性质和职能,不得降低对特困人员的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特困人员。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增强供养服务机构的区域辐射功能,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提供服务。

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按照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通过发放现金、实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在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收看电视等方面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丧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教、中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实施免学费政策;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就学的特困人员,予以营养餐补助和生活费补助;对学前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6)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兜底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7)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符合规定的事项,相关司法部门应根据特困人员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8)其他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按20%的幅度提高救助供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县域范围内统一,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会商后,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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