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导语 泉州启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业务通过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
泉州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办理。
贷款对象:
已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在我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时限的,申请账户为正常状态,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
贷款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原商业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仅存在原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被征迁或列入征迁项目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五)符合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由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为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组合)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应将商贷余额大于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差额提前结清;
(二)不超过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三)不超过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规定执行。商转公(组合)贷款房屋价值由受托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贷款房屋价值根据原借款合同中记载的成交总价和评估价两者就低确定。
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
(二)不超过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以二次抵押登记的方式担保。借款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不变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重新受理审批,在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和办妥二次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款项直接转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以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原商业贷款还清后,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妥原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持申请材料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2.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提前结清的《结清贷款承诺函》;
3.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批。公积金中心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做出贷款审批决定。组合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由受托银行按商业银行的规定审批。
原商业贷款余额大于商转公(组合)可贷额度的,借款人应于审批通过后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前将差额部分提前偿还并补充提供还款凭证。
(三)签订合同及办理二次抵押登记。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配合办理二次抵押登记。
(四)贷款放款。公积金中心按《结清贷款承诺函》及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借款人至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提前结清手续。
(五)注销原第一顺位商业贷款抵押。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原商业贷款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六)借款人应于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应显示商转公贷款银行升格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送回公积金中心。
商转公贷款发放和原商业贷款结清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故未能结清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至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
商转公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政策来源网址:https://qzgjj.quanzhou.gov.cn/zwgk/fgwj/zcfg/202411/t20241129_31112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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