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证新办。凡居住在我省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在其居住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其中精神障碍者和听力正常的言语障碍者,一般应在2周岁后方可申请;因病因伤致残者(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无法恢复功能等除外),在最终治疗结束起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残疾类别/等级变更。持证残疾人在持证期间,因康复或因病、因伤等原因确实发生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化的,可申请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更。
(三)残疾人证挂失补办。持证残疾人在持证期间,因故遗失残疾人证的,可申请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四)残疾人证换领。
1.到期换证。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
2.残损换证。持证残疾人在持证期间,因污损或损坏卡面、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残疾人证换领。
3.资料更新换证。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
(五)残疾人证迁移。持证残疾人在持证期间,因户口迁移的,应在迁移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办理残疾人证迁移。
(六)残疾人证注销。持证残疾人因死亡或通过康复(含部分康复)恢复功能或部分功能的,可申请残疾人证注销或注销部分残疾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