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
温馨提示
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
(四)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