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2、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结婚证及计生证明;
6、技术职称证书、聘用书或行政职务任命书。
1、申请
市民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要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可向单位或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由区房委办对区属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申购资格进行审查,报市房委办备案;市直单位干部职工申购资格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委办进行复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申购人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3、公示
申购人名单经初步确定后,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区房委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4、办理手续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区房委办确认申购资格,给申请人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