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省户籍未满16周岁的(申办时须监护人同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
2.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的公民;
3.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我省定居的公民,或华侨回国定居的我省公民,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省公民。
年满16周岁申请
1.居民户口簿
2.承诺书(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另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3.异地首次申领还需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材料之一,并签订书面承诺
未满16周岁申领(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1.居民户口簿
2.监护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承诺书(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另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4.异地首次申领还需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材料之一,并签订书面承诺
5.未满16周岁异地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可认定监护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1、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缴纳证件工本费。
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办理时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 20个工作日(自愿选择邮政快递方式领取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 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