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补助。
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①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
男职工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费用按照所参加的医保险种享受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时按顺产1300元、剖腹产18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偿。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7、医嘱、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8、单位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须另外提供乡镇一级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也可由县一级劳动就业机构提供。
10、女职工如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企业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方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如已享受其中一方待遇,社保机构不予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办理产前登记
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并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表或生育服务证后,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政务共享信息或纸质材料)、预产期诊断书、社保卡、本人银行卡等材料,通过闽政通APP或“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产前登记(含异地生育备案),或至医院医保服务站及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提示 :因流产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明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可提供《结婚证》替代《生育服务登记表》。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至统筹区外产检、分娩的,在办理产前登记的同时应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2、直接刷卡结算
成功办理产前登记后,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已开展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检、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结算相关费用时,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告知办理产前登记情况。
3、领取生育津贴
企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刷卡结算的,医保中心将于刷卡结算出院后的次月底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泉州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办理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泉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负一楼22-25号医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