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补助。
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①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
产检报销: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生育产前检查费按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支付,不再实行包干管理。
城乡居民:
参保居民在本市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顺产1300元、剖腹产18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转到市域外的,补助标准为顺产1100元、剖腹产13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
男职工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费用按照所参加的医保险种享受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时按顺产1300元、剖腹产18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