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25年秋季幼儿园招生政策
导语 2025年秋季泉州幼儿园将会试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三一致”对象。
泉州市2025年秋季幼儿园招生规定
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三一致”对象
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园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以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适龄幼儿。
“三一致”对象的具体条件:
(1)适龄幼儿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幼儿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日前。
2.在招收“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由各园确定录取办法,接收部分户籍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公办幼儿园有剩余学位的应积极向社会开放
公办幼儿园在招收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及各类政策照顾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局、市直幼儿园自定)。7月8日—7月12日,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导各公办幼儿园公布剩余学位并确定录取办法。
幼儿园试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4〕6号)等文件精神,2025年秋季市直幼儿园推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各县(市、区)在公办幼儿园试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建立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与市级进行融合,确保各级互联互通,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落实台胞适龄子女入读公办园优待政策
在泉台胞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闽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子女入学,由所在县(市、区)结合本人意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至3岁托育服务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资源配置与群众需求,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
试行“长幼随学”服务举措
有条件的幼儿园为多孩家庭子女“长幼随学”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凡因属地招生政策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进入同一所幼儿园的情况时,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结合幼儿园空余学位情况,给予适当调整。
进一步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
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园外,各幼儿园应优先接收招生服务区域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轻度残疾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可由其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各县(市、区)要公布辖区内随班就读基地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名单和咨询电话,各随班就读基地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原则上实行大片区招收适龄残疾幼儿,大片区范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规范民办幼儿园招生宣传和收费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家长将适龄幼儿送到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应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应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园所在地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适龄随迁子女。
严禁以提供豪华设施、餐饮服务或所谓特色课程等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持续做好我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及时更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等级、地址、电话、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等文件执行,对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幼儿园为抢生源提前收取费用。
幼儿园招生日程安排和报名时间与去年总体一致
5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5日—7月6日,各公办幼儿园接受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幼儿、政策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报名登记,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招生;
7月8日—7月12日,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导各公办幼儿园公布剩余学位并确定录取办法;
8月1日前,基本完成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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