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导语 在泉州就业的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就医时可以报销。
泉州职工医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
职工医保包括本市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及本市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士兵,部队文职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上述所指职工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二、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1.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每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执行,缴费比例为9.5%。参保申请当月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当月生效,申请次月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次月生效。
2.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医保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3.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以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保费,由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中断缴费、转移接续、缴费年限、退休职工的有关待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保待遇
(一)基本医保结算年度为参保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人·年,其中基本医保段15万元/人·年,大病医保段25万元/人·年。
(二)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报销金额纳入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和普通门诊待遇,以及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和特殊门诊
1.职工医保。
住院(含特殊门诊)参保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如下:
取消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全面实行门诊按费用保障。
职工医保参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段年度累计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根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情况实行分段保障,具体如下:
(四)大病医保
经招投标确定的职工医保大病医保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予以报销95%,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人·年。
政策来源:https://qzybj.quan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sgfxwj/202301/t20230105_2834185.htm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泉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中回复【医保】可获泉州医保账户查询入口、查询步骤、医保缴费标准(职工/居民医保)、医保报销标准、缴纳年限、医保大厅地址、灵活就业医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