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保障性住房对象基本标准

导语 为全面、真实、准确了解市区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现状及需求,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2011年暂定为1万元)以内、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户。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0%(2011年暂定为一个家庭3.41人年可支配收入总和68318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非本辖区户籍来泉务工5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单身大龄青年应年满28周岁(女)、30周岁(男),年龄计算截止点为2011年6月30日。

  三、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1年暂定为25043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的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本辖区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限价房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2011年暂定为一个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总和170793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2年以上的家庭(非本辖区户籍来泉务工2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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