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导语 泉州市市级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申报条件。
审批服务依据:
a)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c)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e)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f)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7〕236号);
h)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
i)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
* 办理条件: a)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属城乡规划区改(扩)建项目应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b) 应取得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及其评审意见。
申报材料:
a) 项目单位(企业)要求项目备案的申请文件;
b)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申请表参见附录A,填写示例参考附录B;
c)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d) 投资项目中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应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e)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申报表参见附录C,填写示例参考附录D;
f)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及其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节能登记表参见附录E,填写示例参考附录F;
g) 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包括资本金证明文件);
h)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属城乡规划区改(扩)建项目应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申请人法律权利
及申述途径:
13.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主要享有下述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地址违法行政行为权。
13.2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职能的政府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业务咨询电话: 22132235
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22132213;
——市发改委监察室:22989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