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转报省发改委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导语 泉州市转报省发改委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条件、申报材料。

  审批服务依据:

  a)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c)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e)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f)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7〕236号);

  h)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

  i)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

  办理条件:

  a)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属城乡规划区改(扩)建项目应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b) 应取得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及其评审意见。

  申报材料:

  a) 项目申请文件: 1) 市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要求转报(出具初审意见)的申请文件;

  2) 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转报(出具初审意见)的申请文件;

  b) 根据省发改委网站(http://www.fjdrc.gov.cn)公布的项目备案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业务咨询电话: 22132235

  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22132213;

  ——市发改委监察室:22989652。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