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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政策

导语 泉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满足相关申请条件的职工,可以现场申请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实施意见

  一、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含义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 贷款、贴息(组合)贷款并且该笔贷款当前无逾期的职工,向泉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委托管理 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约定金额,划入职工 还款代扣卡用于抵还其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组合)贷 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对象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 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组合)贷款,贷款本息尚未 还清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借款人 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

  三、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状态,且无停、缓缴情况。

  (二)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该笔贷款必须正常还款两个月以 上,且信用良好,申请时该笔贷款无逾期。

  (三)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其住房公积金 缴存账户里应留足 6 个月(含 6 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四、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主借款人的还款代扣卡。

  (三)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 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与主借款人为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应提供父母 子女关系证明。

  (四)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冲还组合贷款中的配 套商业性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的贷款信息证 明。

  五、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归集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与 管理部签署《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签约管理部应 留存一份原件备查),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审核表》提交申请人认真核 对,经办人员应将申请人签字后的《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审核 表》、《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提取证明材料及申请人影像一并进行影像采集留存备查。

  (二)管理中心在委托提取日(每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提取资金,划转到主借款人的还款代扣卡内。

  六、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划款方式和金额

  (一)划款方式。《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生效 后,由管理中心采用报账制方式,根据借款人上个月在委托银行的 贷款还款金额,逐月自动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还款代扣卡内用于抵还贷款。

  (二)划转金额。以申请人上月缴存额之和为基数,上月缴存 额之和小于其上月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划转申请人上月缴存额之和, 差额由主借款人在还款代扣卡上补足;上月缴存额之和大于其上月 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划转与上月偿还贷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 七、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划款顺序 依照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冲还贷账户列表顺序,每 月依次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扣款后每个申请人的住 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 10 元。在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情况下,还 款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商业性贷款。

  八、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在委托提取日前 15 个工作日 内,到管理部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还款代扣卡遗失、变更等原因,引起还款代扣卡号变 更的,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新的还款代扣卡,到归集管理部 办理变更手续。

  (二)新增、减少申请人的,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 双方关系证明到公积金账户所在归集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需办理跨市转移或销户类提取的,应先终止该笔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后方可办理。

  (四)申请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相关信息 变更证明材料到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所在归集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五)申请人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经管理中心核准后,予以 取消,并不影响其余申请人的委托提取。

  九、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一)因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 户余额低于或等于 10 元的。

  (二)从《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签订的下一 个月起,该笔贷款逾期还款累计达 3 次的,经管理中心核定暂时停 止其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应主动备足资金到贷款银行正常还 贷。在借款人正常还贷 6 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如逾期还款累计达 12 次或连续逾期 6 次的,管理中心终止办理申请 人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在该笔贷款还贷期间不得重新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借款人恢复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三)还款代扣卡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四)该笔贷款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

   十、其他

  (一)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按本实施意见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需经归集管理部同意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 协议书》。

  (二)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三)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但该笔贷款的还款代扣账户内应保证 有足够偿还两期贷款本息的资金。

  (四)主借款人每月应根据还贷金额及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以保证每月足额还款。 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申请人每间隔 12 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贴息贷款,但缴存账户里 应留足 6 个月(含 6 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除提取偿还公积金/贴 息贷款本金业务外,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不得以其他原因提取其个 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六)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所有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借款人的父母和子女没有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除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6个月后购买住房 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https://qzgjj.quanzhou.gov.cn/zwgk/fgwj/zcfg/202012/t20201216_24817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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