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重点内容

导语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中心市区,指丰泽区、鲤城区和洛江区的万安街道。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管理范围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中心市区,指丰泽区、鲤城区和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办法》对骑车逆行、超载、打手机等交通陋习,以及车辆加装、横穿马路、车辆停放等方面,均予以限制和规定。

  通行规定通行方面

  1.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单手持物、观看手机、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

  4.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还应当按照本省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以下地点不准停放

  1. 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施工地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2. 道路有障碍物的对面一侧;

  3.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

  4.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的出入口处或者消防队门前;

  5.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停放的其他地点。

  以下行为要予以处罚

  1.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2. 闯红灯、逆向行驶的;

  3. 双手离把或者观看手机、拨打接听电话、吸烟、饮食等手中持物的;

  4. 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

  5. 转弯前未减速慢行,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

  6.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7. 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8.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

  9.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

  10.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11.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均要佩戴安全头盔

  此外,办法中指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本省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佩戴安全头盔这项规定从公安部到福建省交警总队都出台了明文规定。《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都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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