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投靠落户材料及条件

导语 泉州投靠落户为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成年子女也可以办理,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也可以投靠。

  泉州投靠落户材料

  省内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落户条件

  1、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无需提交无房证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未随迁的之后也按合法稳定住所直接迁入;除上述直系亲属外,其余亲属不得再申请迁入该户(新生儿申报、夫妻投靠除外)。设立集体户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其中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为单位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的产权证明。

  2、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3、父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随父母落户。

  4、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5、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迁入办理,不受是否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迁入办理,不受是否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及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

  6、经户主同意,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投靠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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