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养犬管理政策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颁布相关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烈性犬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

  (一)烈性犬品种包括:1.藏獒(Tibetan Mastiff,即西藏獒犬);2.阿富汗猎犬(Afghan Hound);3.阿根廷杜高犬(Dogo Argentino);4.阿根廷(獒)犬(Argentinian Mastiff);5.埃什特雷拉山地犬(Estrela Mountain Dog);6.爱尔兰猎狼犬(Irish Wolfhound);7.贝林登(顿)梗犬(Bedlington Terrier,罗丝贝林梗犬);8.比利猎犬(Billy);9.比利牛斯獒犬(Pyrenean Mastiff,又名比利牛斯马斯丁犬、迪派瑞尼獒);10.比利时牧羊犬〔即比利时坦比连犬(Belgian Tervueren,又名特弗伦犬、特武伦犬)、比利时马犬(Belgian Malinois,又名马里奴阿犬、马林诺斯犬)、格罗安达犬〕;11.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又名(美国)比特斗牛梗(犬)〕;12.边境梗犬(Border Terrier);13.波音达猎犬(Pointer,又名德国短毛指示犬、德国向导犬、德国潘音打犬);14.伯恩山犬(Bernese Mountain Dog,又名伯尔尼兹山地犬、伯尼尔森嫩猎犬、伯尼塞牧牛犬);15.大白熊犬(Great Pyrenees,又名比利牛斯山犬Pyrenean Mauntain Dog);16.大丹犬(Great Dane,别称德国犬、大丹狗、德国獒犬);17.大加斯科-圣通日犬(Grand Gascon-saintongeois);18.大蓝加斯科涅猎犬(Grand Blue De Gascogne);19.大髯犬(Giant Schnauzer,又名大型雪纳瑞);20.德国牧羊犬(German Shepherd Dog);21.斗牛獒犬(Bull Mastiff,又名英国斗牛犬);22.多伯曼犬〔Doberman,又名Doberman Pinscher(多伯曼平犬、杜宾犬、笃宾犬)〕;23.俄罗斯高加索(山)犬(Caucasian Ovcharka);24.波尔多犬〔Doguede Bordeaux,又名法国(波尔多)獒犬、波尔多斗牛犬〕;25.法国狼犬(Beauceron);26.捷克福斯克犬(Czesky Fousek);27.凯利(丽)蓝梗犬(Kerry Blue Terrier,又名爱尔兰梗);28.可蒙犬(Komondor,俗称“拖把犬”,又名克蒙多犬);29.兰西尔犬(Landseer,又名兰西尔纽芬兰犬、黑白纽芬兰犬);30.意大利灵提(缇)犬(Greyhound,又名格力犬);31.非洲猎狮犬(African Lion Hound,又名罗德西亚背脊犬);32.马雷马牧羊犬(Maremma Sheepdog);33.(英国)马士提夫犬(Mastiff,别称獒犬);34.(美国)斯塔福梗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35.拿波里獒犬〔Neapolitan Mastiff,又名意大利纽(扭)波(玻)利顿(獒)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獒犬、拿破仑獒〕;36.牛头梗(犬)(Bull Terrier);37.纽芬兰犬(Newfoundland);38.拳师犬(Boxer);39.日本土佐犬(Tosa Inu);40.沙克犬(Saluki);41.圣伯纳(德)犬(Saint Bernard,又名阿尔卑斯山獒);42.斯皮诺犬(Spinone);43.苏俄牧羊犬(Borzoi,又名俄罗斯牧羊犬、俄国灵缇、俄罗斯猎狼犬);44.威玛(猎)犬(Weimaraner,又名魏玛沃斯特猎犬);45.西班牙加纳利犬(Canary dog);46.雪达(猎)犬(Setter,又名赛特犬、塞特犬,包括爱尔兰雪达犬、英国雪达犬、戈登雪达犬和爱尔兰红白雪达犬);47.(英国)寻血猎犬(Blood Hound,又名圣·休伯特猎犬St.hubert Hound)等共计47种,以及由专业权威机构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二)军警及正规动物园、相关科研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养区域

  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洛江区、泉港区中心城区及其城镇建成区,台商投资区和各县(市)城镇建成区。

  三、相关法律责任

  养犬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主动配合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1.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请在禁养区域饲养烈性犬的饲养单位和个人自行妥善处理犬只。逾期未处理的,将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牵引带,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即时消除。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即时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清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对于市民举报或巡查中发现的无人看管的犬只,将按照流浪犬方式由委托的专业捕捉队伍实施捕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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