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养狗户外活动规定
导语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牵引带,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即时消除。
泉州养狗户外活动规定
养犬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主动配合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1.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牵引带,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即时消除。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即时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清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对于市民举报或巡查中发现的无人看管的犬只,将按照流浪犬方式由委托的专业捕捉队伍实施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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